香港回归前廉政肃贪制度
总督特派廉政专员公署,简称廉政公署,它是一个直属于港督的反贪污贿赂的独立机构。香港的贪污现象由来已久,上溯到百多年前英军发起的鸦片战争时代,1841年香港成为自由港后,香港就成为著名的鸦片加工与转销中心,其中许多官员的贪污行为,人所共知,当时港英政府忙于在香港立法制,顾不上对内部的贪污行为加以约束,而且,在当时香港的殖民统治之下,上层官员多数是香港人,一般百姓不习惯与官府打交道,语言上也有障碍,因而打官司、办事就需要找中间人,提供了贪污、受贿的机会。到了60年代,港府曾在警务处下设反贪污部,但警务处恰恰是贪污受贿最严重的地方,所以反贪污有名无实。60年代后半期至70年代的香港社会、政治矛盾加剧,加上外部局势的影响,频频爆发严重动乱。港英为了利用警察镇压,对贪污行为有所纵容,至使一些高层贪官与黑社会勾结,在毒品交易、非法赌博及色情业中,枉法贪污、中饱私囊的现象比比皆是,出现了许多集团性的大贪污案件。除警务处外,消防处、房屋处、人民入境事务处、劳工处、等许多部门,贪污现象亦甚为严重,贪已成为政府机体中常见的多发的顽症,严重影响到港英的信誉和香港的国际形象,于是港府下定决心要铲除这颗毒瘤。
一九七一年,麦理浩就任港督,为争取民心,巩固统治,决心以肃贪介廉,整饬警队风纪。一九七一年提出新的《防止贿赂条例》,但招待这个法例遇到的阴力很大。一九三七年,警署发现总警司葛柏(英国人)的私有财产共有400万港元以上,约为他26年正式薪金总和的6倍,要他做出解释,但他却逃向英国躲避,此事激起公愤,学生示威,要求“捉葛柏回来”。为平息民愤,麦理浩听取了行政、立法两局非官议员的意见,在一九七四年成立“独立的廉政公署”,代表六十年代的反贪污组织,一九七五年,葛柏终于被遣反香港,经审讯判刑监禁四年。一九七七年,廉署又处理了尖沙咀警署集体贪污案,有30多名警队官员被起诉、判刑。廉署针对警务人员的贪污行动而采取的一连串惩罚行动,引起警务人员的强烈不满,先是罢工举行抗议游行,直至爆发“廉警大冲突”。一九七七年十月一日,5000名员佐级警员冲击廉署总部,砸烂廉署设施,凌辱和打伤廉署人员,警察还威胁,如果不削减廉署的权力,他们将逐步停止执法工作,严峻的形势给麦理浩巨大压力,他不得不妥协,颁布“特赦金”,赦免警方员佐级警员一九七七年一月一日以前的贪污罪行,但案情特别严重的,或者逮捕令已发出除外。但是矛盾并未解决,有人得寸进尺,继而要求全面和无条件的特赦,甚至要求解散廉政公署,于是麦理浩召开立法局紧急会议,利用紧急立法权,只用了30分钟,闪电般“三读”通过了《警务条例》的修正案,规定任何警官如果拒绝执行命令,将立即开除,不得上诉。这才平息了警队内刚露头的叛乱。接着,港督软硬兼施,对118名有贪污嫌疑行为的警务人员,根据《殖民地条例》有关规定,在不予起诉的情况下强迫退休。此后港府在社会舆论,市民的大力支持下,在司法部门的配合下,不断克服种种阴力,发挥廉署的作用,把肃贪工作坚持下去。
廉政公署直辖于港督,对港督一人负责,只有港督一人有权向廉政公署发号施令,廉政专员直接向港督本人汇报工作。廉政公署权力极大,可追查总督之外的任何高层官员。历任廉政专员都是港府资深得力的高官。廉政公署的全部职员都不属于行政公务员。无须通过公务员叙用委员会的安排,而是自行招聘,职员的薪金也高于其他部门,但要求严格,如果他们的品德操行引起怀疑,专员则立即予以惩戒,甚至立即开除,任何上诉均无可能。廉政公署依据《廉政公署条例》、《防止贿赂知例》和《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而进行工作。
《谦政公署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主要职责可以概括如下:(1)接受指控贪污行为的举报,在可能范围内予以调查。(2)对涉嫌与贪污行为有关的公职人员进行调查,并将结果向港督报告;(3)审查政府部门及公共机构的工作条例及程序,以便揭发贪污行为,并设法改正可能导致贪污的工作方法,或程序;减少贪污的机会等。廉政公署的肃贪对象主要是政府部门,其次是公共机构和私营公司,为有效执行任务,廉政专员和廉署调查员被授予极大的权力。调查员可无需拘捕令拘捕受廉者,进行审部;要求受廉者提出宣誓和书面供词,列举其财产、开支、债数字及已调离香港的任何款项财物;有权入屋搜查,检查及扣押认为可作证物的任何物品,拘捕在场任何人士,唯律师事务所可豁免搜查;检查受嫌者的银行户口及保险箱;在调查期间,限制受嫌者财产的处理,凭裁判司的命令使受嫌者交出旅行证件,若受嫌者有迹象离开香港时,调查员得持裁判司所签发的拘捕令将其解交法庭,等等。廉政公署在多区设分处,并有24小时服务的专线电话,接受市民举报。举报者可以不署名,廉政公署负责保密。对高级官员的指控,同样要调查,廉政公署在执行任务中,力争得到立法、司法部门的配合和帮助;同时还设立多种咨询委员会,协助和监督廉政公署各部门的工作;尤其重视利用传播媒介和社会舆论。港英政府在建立廉政公署加强反贪工作的同时,大幅度提高公务员、警务人员的薪酬和福利,使他们“衣食足”而避免“起贪欲”。从一九七二年到一九八六年,中下级公务员薪金提高了3--4倍,这种“高薪养廉”的作法,无疑有助于减少贪污行为。
经过多年艰苦努力,廉政公署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受到国际社会的重视,也得到了社会的支持。1987年11月,第三届国际反贪污会议选择香港作为会议地点,共有250个代表团出席。会上,当时的香港廉政专员班乃信向会议报告了香港肃贪成功的6个因素:(1)政府高层的肃贪决心;(2)反贪机构的独立性;(3)要有广大市民的支持;(4)用调查防范、社区教育“三管齐下”的方法对付贪污;(5)要有强大的法律权力;(6)要有足够的资源,包括财政、装备和人员等。制在20%以内。2.立法会议员的主要权利。基本法所确定的立法会议员的权利主要有提案权和豁免权:(1)提案权。立法会议员可根据基本法规定并依照法定程序提出法律草案,凡不涉及公共开支或政治体制或政府运作者,可由立法会议员个别联名提出。对涉及到政策的也可以提,但须事先得到行政长官的同意。(2)豁免权。为了保证立法会议员能履行其应尽的职责,基本法还赋予立法会议员享有豁免权,这些权利包括:第一,立法会议员在立法会会议上的发言,不受法律追究;第二,议员在出席会议时和赴会途中不受逮捕。立法会议员享有的豁免权不但是根据其法律地位和工作性质而做出这样的规定,同时也参考了香港现时的实际情况,保留了原来的一些规定和作法。这些规定与内地各级人大代表享有的豁免权和西方国家议会议员享有的豁免权并不完全相同。3.立法会议员资格的丧失。基本法第79条规定,立法会议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即由立法会主席宣告其丧失立法会议员的资格。这些情况是:(1)因严重疾病或其他情况无力履行职务;(2)未得到立法会主席的同意,连续三个月内不出席会议而无合理解释者;(3)丧失或放弃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的身分;(4)接受政府的委任而出任公务人员;(5)破产或经法庭裁定偿还债务而不履行;(6)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内或区外被判犯有刑事犯罪,判处监禁一个月以上,并经立法会出席会议的议员三分之二通过解除其职务;(7)行为不检或违反誓言而经立法会出席会议的议员三分之二通过谴责。
全称:香港特别行政区廉政公署(ICAC)
简称:廉署
英语:Independent Commission Against Corruption,即ICAC,
性质:是香港一个专门打击贪污的独立执法机构
前称:香港回归中国前称为“总督特派廉政专员公署”
成立时间:1974年2月14日
成立原因:当时由于香港的政府部门贪污问题严重,警队情况犹为严重,因此才有廉政公署的出现。
部门:廉政专员 行政总部 执行处 防止贪污处 社区关系处
独立咨询委员会:贪污问题谘询委员会、审查贪污举报谘询委员会、防止贪污谘询委员会、社区关系市民谘询委员会
经典广告词:◆“香港,胜在有ICAC”◆“廉署保密,密密实实”
引用:『挣钱并不是错,错的是你怎样挣钱,公平不代表每个人都赚一百元,公平是说你有赚一百元的能力,就能赚一百元;你有二十元的能力,就能赚二十元,这就是公平。可能你今日挣的钱比我多,但若我的才华比你多,终有一天我挣的钱会比你多。』
——ICAC1997年广告展映《才俊》
1974年廉政公署(ICAC)成立以前,香港曾是个贪腐盛行的社会。廉署成立后短短数年,香港便跻身全球最清廉地区之列,目前在“透明国际”180个国家和地区排名中位居第十二位,在亚洲则仅次于新加坡。与之相应,香港廉署也走过了从最初被质疑到很快确立强大公信力的过程。在相关的系列民调中,香港公众对廉署的信心始终维持在90%左右,对廉署工作的支持度则超过99%。
香港廉政公署是根据《廉政公署条例》于1974年2月15日成立的。它独立于香港政府的架构,廉政专员则直接向行政长官负责。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廉署位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全权独立处理一切反贪污的工作。廉政公署由三个部门组成:执行处,防止贪污处和社区关系处。这三个部门的工作分别是调查,预防和教育,三管齐下对抗贪污。
1.执行处-是廉署的调查部门,负责接受,审阅和调查有关贪污的指控。其资料主要源自市民向廉政公署所作的举报。当执行处接到举报后就会把资料分类并立即立案调查。
2.防止贪污处-审视各政府部门及公共机构的工作常规及程序,以减少可能出现贪污的情况;另外,该处亦应私营机构的要求,提供防贪顾问服务。
3.社区关系处同样也是一个很重要的部门,它的策略是深入社区,推动各界人士采取预防贪污的措施 提倡如诚实和公平的正确价值观。它所利用的宣传教育手段是和市民面对面的接触,并且运用大众传媒和印刷传媒的手段广泛推广肃贪倡廉的信息,增加廉署工作的透明度。上世纪60-70年代的香港,贪污现象可谓是光天化日比比皆是,连消防队在救火时都要视接受的财物多少而定。今天的香港已经是个高度发达的法制社会,几乎是不存在企图以权谋私者的得逞的灰色地带。这一切都与廉署的反贪力度密不可分,同时还可以说明,廉署现有的运作机制是十分有效的,是值得我们认真学习和借鉴的。
上述“三位一体”的架构,成为廉署高效廉洁的组织保证:一方面通过执行处全力肃贪,让腐败分子逢贪必被抓而“不敢贪”;另一方面则将反贪重心前移,通过审核政府部门的法律文件、工作程序等工作堵塞贪污漏洞,使相关人员“不能贪”;同时通过教育宣传让市民“不想贪”,培养反贪防贪和廉洁自律的深厚土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