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八中学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学籍管理
第一条 凡经我校录取的学生,凭我校发给的录取通知单在规定的时间来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随即取得八中学籍和统一编制的学号。新生逾期三天不办理报到手续,将取消其入学资格。学生报到、注册时应填写统一式样的学生花名册、学籍表和学籍卡。
第二条 学生入学后,原则上不得转出。确因家长工作调动、家庭住址迁移或其它正当原因必须转出者,需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所在班班主任签字同意,经教务主任批准后,并到市教育局备案方可转出。
第三条 学校原则上不接收转学生,因特殊原因需转入的,由校长批准,教务主任统一安排编班。未经校长批准,任何人不得接收转校学生就读。
第四条 一般只接收来自省级示范性中学且成绩优秀的学生。转学生要持转学证、学生手册、家长调动工作的调令或当地组织人事部门证明及户口迁移证,经我校考核审定后,参加我校文化测试,成绩合格者,方可办理入学手续。转学生办理入学手续时,必须备齐学籍表等档案材料。
第五条 学生因病不能坚持学习,需持县级以上医院病情诊断书,由本人和家长提出申请,经班主任签署意见,教务主任审核同意,报校长批准,可以休学。学生患有严重传染病时,应令其休学。
第六条 学生请假时间累计超过全学期三分之一(按天计),应令其休学。
第七条 学生休学,由学校发给休学证书,休学期为一年。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复学,经学校批准,可延续一年。如仍不能复学者,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不再复学。
第八条 学生休学期满要求复学者,由本人和家长提出申请,同时出示县级以上医院病愈证明书,经教务主任批准即可复学。
第九条 学生德、智、体成绩特别优秀,且具备超前学习能力的,本人和家长提出书面申请,经班主任与任课教师协商、推荐,学校考核,成绩合格者,允许跳级,但必须经市教育局批准。
第十条 学生因特殊情况要求退学的,由本人和家长提出申请,教务主任审核,经校长批准,报市教育局备案,学校根据其实际学习年限,发给肄业证书。
第十一条 学生具备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自动退学,不发给任何证书或证明:
l、 未经批准,不按时来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者;
2、休学期满,无特殊情况逾期两周不来校复学者;
3、一学期旷课累计达50节以上(按每天至少6节计算);
4、未经学校批准,擅自不参加期中、期末考试者。
第二章 学生奖励
第十二条 每学年评选一次校级“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比例为20—30%,由班主任在听取班委会干部意见的基础上,按1:1.2差额提名,全班学生表决确定(“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评定条件见后),“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由学校授予荣誉证书和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十三条 每年开展一次“素质教育之星’’评选活动,采取群众推荐的办法,评出在学习、思想品德、文艺、体育等一个或几个方面的特别优秀者共十名,授予荣誉称号和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十四条 设立奖学金。评定标准为:德育优秀、学业成绩优秀、体育达标,分年级统一评定。
奖金等级及数额如下表:
数额 档次 |
奖金数额 |
特等奖学金 |
500元 |
甲等奖学金 |
300元 |
乙等奖学金 |
200元 |
丙等奖学金 |
100元 |
第十五条 优秀新生奖。根据学校单独招生考试的成绩或入学考试成绩评定,条件是:德育优秀,学业成绩特别优秀,体育达标。
第十六条 学科竞赛奖。学生参加校级(含校级)以上学科竞赛获奖者,学校给予奖励,其标准为:(单位:元)
等级 级别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
高中 |
初中 |
高中 |
初中 |
高中 |
初中 | |
学 校 |
10 |
5 |
5 |
3 |
0 |
0 |
城 区 |
30 |
15 |
15 |
10 |
0 |
0 |
大 市 区 |
50 |
20 |
25 |
15 |
0 |
0 |
省 级 |
500 |
25 |
200 |
20 |
50 |
15 |
此类竞赛不包括预赛、邀请赛、函赛、非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比赛及其它形式的非正式比赛。同次竞赛,奖金就高不就低,不重复给奖。市城区及其以上各级一等奖中的第一名奖金加倍。学校发奖均以获奖证书原件或获奖通报文字原件依据为准。若竞赛组织者不适当的提高奖励档次,扩大给奖名额,学校可酌情降低奖金档次。校级学科竞赛;每科每次取一等奖一名,二等奖两名,三等奖七名,不分A、B组。
第十七条 学生参加学校及各级教育局或团委(团市委及其以上的团委)组织的演讲、辩论、抢答、书法、绘画、剪贴、板报等比赛获奖者(非正规比赛除外)学校给予奖励,标准为:(单位:元) 同次竞赛就高不就低,不重复给奖。
等级 级别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
高中 |
初中 |
高中 |
初中 |
高中 |
初中 | |
学 校 |
8 |
5 |
0 |
0 |
0 |
0 |
城 区 |
10 |
8 |
0 |
0 |
0 |
0 |
大 市 区 |
15 |
10 |
0 |
0 |
0 |
0 |
省 级 |
30 |
20 |
10 |
0 |
0 |
0 |
第十八条 各级文艺汇演、(正式)成绩优秀者,学校给予奖励,奖励标准根据获奖档次高低、人员多少,由校长临时确定。
第十九条 学生参加校、市田径运动会,学校按运动员所得分数多少给奖,其标准如下:
1、校运会上破校纪录(不包括市运会上破纪录),每项次奖励30元;
2、校运会上个人前六名者,给予物质奖励或纪念品;
3、各校均参加的市城区田径运动会,按所取团体总分名次高低和各人所得分数多少给奖;
团体名次 |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六 |
每分奖金(元) |
4 |
3 |
2 |
1 |
1 |
1 |
4、部分学校参加的运动会,名次分值由校长作相应变动。大市区以上运动会的奖励,参照以上标准,由校长办公会临时确定;
其它未提及体育竞赛活动之奖励由校长临时确定。
第二十条 高中运动员达国家二级运动员标准,学校一次性奖励60元,并从达标之日起,每月发放生活补贴费30元,达一级运动员标准,学校一次性奖励150元,每月发放生活补贴30元。如训练中缺勤或迟到、早退,则按实际缺、迟、早退次数扣除生活补贴费;如长期缺勤或迟到、早退,则停发生活补贴费;如下次运动会上,低于二级运动员标准,则停发生活补贴费。
第二十一条 设立“见义勇为奖”。学生见义勇为,敢于与坏人坏事作斗争,如勇擒歹徒、抓小偷、检举揭发坏人坏事、保卫国家财产等,事迹突出,影响大的,学校给予通报表扬,并发给奖金,金额由校长办公会临时确定。
第三章 学生处罚
第二十二条 对于犯错误的学生,要坚持耐心教育,做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热情帮助他们改正错误。必要时可根据所犯错误的性质、程度和认错态度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等处分。同时学生家长或监护人,在教育子女问题上要认真负责,积极配合学校进行教育。
第二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影响很坏,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1、小偷小摸他人钱物者;
2、参与打(群)架斗殴者;
3、抽烟、喝酒或赌博者;
4、看黄色书籍、杂志或黄色光盘、录相者;
5、考试舞弊者;
6、住校生深夜在外面闲逛、看录相、上网、打桌球者;
7、将脏水倒在宿舍内或其它公共场所污染环境或物品者;
8、在校园内燃放烟花鞭炮,严重扰乱教学和生活秩序者;
9、在教学区或宿舍楼内故意起哄闹事者;
10、不按时就寝,深夜吵闹或点蜡烛、打手电看书者;
11、在校园内乱写乱画或乱涂乱改擦有关“通知”、“公告”者;
12、破坏他人财物、学校公共财产或校园绿化者;
13、擅自攀爬校园围墙、栏杆、树木及其它建筑物者;
14、故意顶撞、辱骂教师者;
15、三次以上警告者给予记大过处分。
第二十四条 学生犯有下列情形之—,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偷窃、勒索、抢夺他人钱物者;
2、 擅自攀爬校园围墙和建筑物者,从宿舍窗户、走廊借用其它设施下楼或直接跳下楼者;
3、 擅自离校出走者;
4、 纠集外校人员来校打群架、偷盗、勒索、破坏公物者;
5、 玩火引起火灾者
6、 偷盗试卷,考试时利用手机等工具作弊给学校考试造成严重后果者;
7、故意殴打伤害他人,情节严重者;
8、欺负、侮辱女同学、小同学者;
9、私自接电源烧电炉造成严重后果者;
10、其它情形造成严重后果者。
第二十五条 如犯有第二十四条中任意一种情形,情节特别严重、性质特别恶劣者或有以下行为给予劝其退学,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1、不经请假外出,离校出走达二周者;
2、有意破坏公物、纵火、玩火引起火灾者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者;
3、传播或观看黄色淫秽书刊、音像制品,造成恶劣影响或后果者;
4、在校内外以任何方式进行敲诈勒索,造成恶劣影响或后果者;
5、有勾结外校人员在校内外滋事闹事、打架斗殴、恶意伤人、造成恶劣后果者;
6、谈恋爱,造成恶劣影响或后果者;
7、侮辱或殴打老师、学校工作人员、值日学生或学生干部,情节严重者;
8、私自下河下塘游泳、洗澡者;
9、在受留校察看处分期间,再犯严重错误者;
10、触犯刑律,被公安机关拘捕者。
第二十六条 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学时达到下列者(按每天至少6节计算、迟到或早退3次记1节旷课):
1、15-20节者,给予警告处分;
2、20-30节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30-40节者,给予记过处分;
4、40-50节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50节以上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七条 学生因违纪而造成集体或他人经济损失,除给予纪律处分外,还必须退还原物或负责经济赔偿。 警告、记过和记大过处分由学生处主任批准;留校察看由校长批准;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并报市教育局批准。
第二十八条 受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经过一段时间(1年以上)的教育,能深刻认识错误,并且确实有改正错误的表现,由班主任向学生处书面提出,学生处或校长室批准,可以撤销其纪律处分。
第二十九条 凡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的学生,其处分决定应放入学生档案,撤销处分后,应将其处分决定和有关材料从学生档案中退出,连同撤销处分的决定存入学校文书档案。高中毕业生的档案材料,应如实填写学生在高中阶段何时受过何种处分及何时撤销处分的情况。
第四章 住校生管理
第三十条 学生住校资格由学生处审定。家住下列区域内的学生原则上不能申请住校:303路自汽车西站起,沿线一华里内,3路车沿线一华里内,25路车沿线一华里内。
住校生人数以现有床位为限,住满为止。
第三十一条 学生住校凭证以学籍卡上学生处加盖的“住校”印章为准,任何人不得涂改,否则一律无效。需更改通住校的学生每学期期末考试结束前必需办理通住校更改手续,否则下期开学时按原状安排。
第三十二条 住校生床位统一由学生处控制,学生因家庭搬迁或其它原因变更“住校”或“通校”的,必须经学生处主管主任批准,且一期内不得再次改动。
班主任或学生本人都不得将学生宿舍的床位转换给他人。
第三十三条 住校守则、寝室卫生制度详情另见。
第三十四条 住校生违纪处理。
1、住校生发生违纪现象,需给予警告时,按第二十三条执行。重大违纪,需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时,按第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条执行。
2、住校生发生下列违纪现象者,取消其住校资格:
①三次警告者;
②故意破坏寝室公物,拒不承认其错误者;
③未经生活辅导老师批准,全期累计两次不住在宿舍者;
④在宿舍打牌、抽烟、喝酒、赌博,且经教育仍不改正者;
⑤敲诈勒索,偷盗他人钱物者;
⑥在宿舍打架斗殴,影响恶劣者;
⑦容留非本校人员在学生宿舍住宿者;
⑧故意在宿舍起哄闹事,不服从宿舍管理人员教育,顶撞、谩骂老师,态度粗暴、恶劣者;
⑨其它违反住校纪律者。